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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爆电机知识

发布时间:2016-03-15 点击数:1123
转载:1 ( GB2900.35-1998) 1.1 防爆电气设备:在规定条件下,不会引起周围爆炸性环境点燃的电气设备。 1.2 爆炸性混合物:在爆炸上下限 - 之间的可燃性气体、蒸气、薄雾、粉尘或纤维与空气的混合物。 1.3 高表面温度:电气设备在规定范围内 不利运行条件下工作时,可能引起周围爆炸性环境点燃 的电气设备任何部件或电气设备任何表面所达到的 高温度。 1.4 温度组别 : 爆炸性环境用电气设备按其 高表面温度划分的组别。 1.5 引燃温度:可燃物质从气体或蒸气形态与空气形成的混合物,在规定条件下被热表面引燃的 低 温度。 1.6 闪点:在某一标准条件下使液体释放出一定量的蒸气而能形成可点燃的蒸气、空气混合物的液体 低温度。 1.7 小点燃电流:在规定条件下在规定的火花试验装置中,能点燃混合物的 小电流。 1.8 爆炸上限 : 空气中可燃性气体,蒸气或薄雾的浓度,高于该浓度就不能形成爆炸性气体环境。 1.9 爆炸下限 : 空气中可燃性气体,蒸气或雾的浓度 ,低于该浓度就不能形成爆炸性气体环境 。 1.10 爆炸危险区域:爆炸性气体环境大量出现或预期可能大量出现,以致要求对电气设备的结构、 安装和使用采取专门措施的区域。 1.11 极限温度:电气设备或其部件所容许的 高温度。它由下列因素确定: • 爆炸性气体混合物被点燃的危险温度 • 结构材料的热稳定性。 注:考虑极限温度时,应取其较低温度。 1.12 t E 时间:在 高环境温度下,达到额定运行稳定温度后的交流绕组,从开始通过起动电流 I A 时 计起直至上升到极限温度所需的时间。 1.13 正压型电气设备:具有正压外壳的电气设备。 正压外壳 : 保持内部气体的压力高于周围爆炸性环境的压力,阻止外部混合物进入外壳。 1.14 粉尘防爆电气设备:按规定条件设计制造使用时不会引起周围粉尘爆炸性混合物爆炸的电气设 备。 2 回顶部 2.1 防爆电机的型式主要有:隔爆型( d )、增安型( e )、无火花型( w )、正压型( n )和 粉尘防爆型( A 、 B 两种型式)等。 2.2 爆炸性气体环境用防爆电机分类 : I :煤矿用防爆电机 II: 工厂用防爆电机; 爆炸性粉尘环境用防爆电机。按其外壳分为:尘密外壳和防尘外壳两类。 2.3 I 类防爆电机不分温度组别,其允许的高表面温度为 150 ℃ (表面可能堆积粉尘时)或 450 ℃ (采取措施防止堆积粉尘时) II 类防爆电机按其允许高表面温度分T1 — T6 六个温度组别,如下表: 组别 引燃温度 ℃ 设备允许 高表面温度℃ TI 450< t 450 T2 300 T3 200 T4 135 T5 100 T6 85 2 、级别:因 I 类防爆电机是煤矿井下使用的,而煤矿井下的爆炸性气体主要是甲烷,所以 I 类设 备不分级。 II 类电气设备按其适用于爆炸性气体混合物 大试验间隙或 小点燃电流分为 A 、 B 、 C 三级。如下表: 级别 大试验安全间隙(MESG)(min) 小点燃电流比( MICR ) IIA ≥ 0.9 >0.8 IIB 0.5< MESG<0.9 0.45≤ MICR ≤ 0.8 IIC ≤ 0.5 <0.45 回顶部 3.1 首先要查明应用场所是气体爆炸还是粉尘爆炸危险场所。 3.2 气体爆炸危险场所,根据危险程度分区来选择防爆电机。 3.3 根据场所中所含引燃温度 低的爆炸性混合物的温度组别来选择对应温度组别的防爆电机。 3.4 隔爆型防爆电机使用场所可以是 I 类,也可以是 II 类;增安型、正压型、无火花型电机只能用 于 II 类场所。 3.5 隔爆型电机应根据场所中 危险爆炸性气体混合物的 大试验安全间隙的级别来选择不低于此 级别的电机。 3.6 选用增安型、正压型防爆电机时,应配备相应的保护装置,否则不能保证防爆安全性。 3.7 选用防爆电机必须是经国家质量主管部门授权的防爆电气产品质量检验机构检验,并颁发有防爆 合格证的产品。 3.8 I 类危险场所选用的防爆电机 使用 场所 煤气、沼气 突出矿井 和沼气喷出区域 沼气矿井 井底车场总进风道或主要进风道 翻罐笼硐室采区进风 道 总回风道 、主要 回风道工作面及 工作面进回风道 低沼气矿井 高沼气矿井 选用防爆电 机 矿用隔爆型 矿用一般型 矿用防爆型 矿用隔爆型 3.9 气体爆炸、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用防爆电机选型表: 1 区 2 区 隔爆型 d 正压型 p 增安型 e 隔爆型 d 正压型 p 增安型 e 无火花型 n 鼠笼型感应电 机 Ο Ο Δ Ο Ο Ο Ο 绕线型感应电 机 Δ Δ Ο Ο Ο Ⅹ 同步电机 Ο Ο Ⅹ Ο Ο Ο 表中符号: Ο 为适用;Δ 为慎用;Ⅹ为不适用 3.10 II 类危险场所的分级如下表: II 类危险场所的等级 场所特征 0 区 在正常情况下,爆炸性气体混合物连续地、短时频繁地 出现或长时间存在的场所 1 区 在正常情况下,爆炸性气体混合物有可能出现的场所 2 区 在正常情况下,爆炸性气体混合物不能出现,仅在不正 常情况下偶尔短时间出现的场所。 3.11 粉尘危险场所分级如下表 : 粉尘危险场所的等级 场所特征 20 区 在正常运行过程中可燃性粉尘连续出现或经常出现,其数 量足以形成可燃性粉尘与空气混合物或可能形成无法控 制和极厚的粉尘层的场所及容器内部 21 区 在正常运行过程中可能出现的粉尘数量足以形成可燃性 粉尘与空气混合物但未划入 20 区的场所。 22 区 在异常情况下,可燃性粉尘云偶尔出现并且只是短时间存 在、或可燃性粉尘偶尔出现堆积或可能存在粉尘层并且产 生可燃性粉尘空气混合物的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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